发布者:孙松海|时间:2023年02月02日|44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2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,工程期限75个工作日,工程价款共计125000元,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进度及违约责任。合同签订当天,原告支付被告定金37500元,后于2021年6月19日支付被告首期款50000元,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完毕开工前的付款义务。被告收款后至今未为原告进行设计范围内的装修。
原告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解除原告、被告签订的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;2.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装修款87500元;3.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,为有效合同,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75000元工程款,但被告未能按期进行装修施工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已构成根本违约,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“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”之规定,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875000元。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,应承担对应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四百九十五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六十三条、第五百六十五条、第五百六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;
二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875000元;
案件受理费1988元,由被告负担。